正文
      学院首页 > 学院公告 > 正文
  学院首页

关于公布土木工程专业(方向)大类分流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5:26    作者:    编辑:土木工程  审核:  浏览次数:

2017级土木类学生: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土木类专业(方向)分流培养实施细则》和教务处《关于做好本学期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及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经土木学院专业分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批准,确定2017级土木类专业分流计划如下:

专业方向

班级数

人数

专业方向

班级数

人数

桥梁工程

6

181

道路工程

6

186

隧道及地下工程

2

60

建筑结构工程

2

60

地铁及轨道工程

2

6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2

60

说明:

1. 茅以升班、隧道卓越工程师班学生不参加专业分流。

2. 2017级土木类607人,其中中交道桥渡国际工程班选拔60人,实际参与分流的学生共547人。

特此通知。

附件:土木工程学院大类专业分流相关文件

                          土木工程学院

           201848


重庆交通大学土木类专业(方向)分流培养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交大〔2015〕129号)要求,按照大类招生的学生,将根据学生个人兴趣与特点、对专业的了解、就业意愿及学习成绩等,在土木工程专业内选择一个具体的专业方向,完成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为了细致、稳妥地做好学生的专业(方向)分流工作(以下简称专业分流),特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专业分流工作小组

成立学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小组由学院领导、系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等共同组成,负责学生专业分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长:周建庭

副组长:罗永梅张奔牛  朱洪洲姚国文蒋彦涛  

 员:高建平周水兴  任青阳李松青张宝玉王小松

张雪松涂忠仁    严仁章徐略勤柳军剑

 

 书:  

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2、负责对学生开展专业教育,使学生对学业、职业规划有清晰的认识,合理填报专业;

3、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了解专业分流前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填报意愿,做好学生政策咨询相关工作;

4、接收和处理学生申诉。

二、专业分流实施原则

第一条 专业分流以社会需求和学生个性发展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条土木类专业分流后的班级总数原则上不增加;

第三条 学生前三学期课程平均成绩及奖励分、班级数、班级人数,是本次专业分流的客观依据。  

三、专业分流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

第四条学院在第在4学期完成学生选择专业摸底工作;

第五条学院根据专业实际确定当年分流计划。

第六条 学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学生综合成绩=学业平均成绩×80%+奖励分×20%

其中:1.学业平均成绩只计算前3学期培养方案所列“必修课、限选课的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2.奖励分计算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每个学生填报五个志愿,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第八条 专业分配按志愿优先原则。优先满足第一志愿,然后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即当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专业额定人数的,按学生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分配到该专业,名额满足为止;第一志愿分配结束后,余下学生按照学生所报第二志愿专业剩余名额,按照成绩排名,依次分配,直到名额满足;第三、四、五志愿依次类推。  

第九条符合《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交大〔2015〕129号)的关于特别申请条款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将专业分流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专业分流后,要按照所选专业重新编班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专业分流奖励加分表

项目

具体内容

自我评分

评议小组

备注

基本分

40

40

40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国家级、省(市)级、校级(企事业单位)、院级(二级部门)媒体通报表扬的分别加4分、2分、1分、0.5分。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受到国家级、省(市)级、校级(企事业单位)、院级(二级部门)等部门认可一次4分、2分、1分、0.5分。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院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2(4)分

 

 

 

(2)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3(6)分;

 

 

 

(3)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6(9)分;

 

 

 

(4)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10(15)分。

 

 

 

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校级及以上学联会或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

 

 

 

(2)担任学院学生社团主席(社长)、副主席(副社长)、部长、副部长、干事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

 

 

 

(3)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岗位助理、辅导员助理加3分。

 

 

 

(4)担任其他社团学生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2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1分。

 

 

 

(5)担任班级班长、团支书加2分。

 

 

 

(6)担任其他班委、寝室长等加1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加最高分,就高不就低。社会工作加分总分不超过3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2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1分。课程要求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不纳入加分范围。实践活动指暑期带薪实习、三下乡、招生宣传、茅以升班夏令营等活动。

 

 

 

(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①获院级表彰,加2分;

 

 

 

②获校级表彰,加3分;

 

 

 

③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

 

 

 

④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1.受警告处分,减4分/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次;

 

 

 

3.受记过处分,减10分/次;

 

 

 

4.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

 

 

 

5.旷课1次,减0.5分/次;

 

 

 

6.学生挂科,减2分/次;

 

 

 

7.晚归,减0.5分/次;

 

 

 

8.学生宿舍卫生被通报批评,减0.5分/人/次;

 

 

 

9.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被通报批评,减3分/人/次;

 

 

 

10.未经准假夜不归宿,减3分/次;

 

 

 

操行分合计(A)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加4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分别加3分、2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积极参加并提交优秀作品,加2分;

 

 

 

2.获得校级奖励,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2分;

 

 

 

3.获省部级奖励,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1分、10分、9分、8分、7分;

 

 

 

4.获国家级奖励,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不分团体和个人,每人按照相应等级加分。同一作品加分原则加最高分,就高不就低。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加0.5分/人。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加20分/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篇;

 

 

 

3.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篇;

 

 

 

4.发表在国家级、市级、校级媒体刊物上分别加10分、6分、3分;院刊《沐途》上发表的文章,加2分;在其他校内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加1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的加分如下:同一项目在校期间不累计加分。

 

 

 

1.提交优秀作品,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

 

 

 

2.获得校级立项,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3.获省部级立项,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6分、4分、3分;

 

 

 

4.获国家级立项,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10分、6分、5分;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

 

 

 

3.其它出版社,加6分。

 

 

 

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分别加6分、3分、1.5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3分;需提供自主创业活动策划书、立项书。

 

 

 

(十一)实体创业团体或个人且能够提供支撑材料的,每人加10分。

 

 

 

(十二)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和范围界定依照《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交大〔2016〕327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科技创新分合计(B)

 

 

 



(一)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合格者,加5分。

 

 

 

(二)参加院级及以上体育活动,作为观众,加0.5分/次/人;作为运动员,加2分/次/人。

 

 

 

(三)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活动,作为观众,加0.5分/次/人;作为演员,加2分/次/人。

 

 

 

(四)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院级奖励,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分别加5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

 

 

 

2..获得校级奖励,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3.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及以后分别加10分、9分、8分、7分、6分。

 

 

 

4.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及以后分别加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0分。

 

 

 

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另外,4*100m、4*400m、篮球赛、足球赛等项目加分按照个人加分标准。

 

 

 

(五)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六)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文体分合计(C)

 

 

 

奖励分总计(A+B+C)

 

 

 

说明:                                                                                    
1.奖励分上限100分,每名学生拥有40分的基本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减分;
2.学院学生社团仅限土木工程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土木工程学院桥梁兴趣中心、土木工程学院结构兴趣中心、土木工程学院隧道协会、土木工程学院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土木工程学院道路协会、土木工程学院新闻社。
3.加分依据为提供各类证书、论文等纸质支撑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XXX比赛参与学生名单公示》。
4.各类获奖加分统计时间截至专业分流志愿表填报时间。
5.本办法由土木工程学院教学办、学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土木工程学院2017级土木类专业分流时间进程表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第1周

学院梳理各自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2-3周

向学生公布、解释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做好学生专业选择前期摸底工作

第4周

学院研究确定专业大类各专业(专业方向)分流计划,并报学校审核

第5-6周

学院根据经学校审核确定的各专业(专业方向)的分流计划,制定本年度专业分流的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布、解释

第7-10周

学院组织、指导学生填报专业分流志愿

按照学校分流办法和学院分流细则组织综合考核,受理特别申请等(学生转专业转入专业大类的应参加专业分流)

第11周

学院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12周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后下发正式文件

第17-18周

学院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分流学生的学籍异动工作,学生在秋季学期转入具体专业(方向)学习


附件3

土木工程学院土木类各系主任联系方式

单位

部门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土木工程学院

道路系

(道路工程)

主  任  

高建平

13637901962

副主任

李松青

13032391599

副主任

张宝玉

15086610860

桥梁系

(桥梁工程)

主  任

周水兴

13708395912

副主任

张雪松

13983358665

副主任

王小松

13883890403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系

主  任

周水兴

13708395912

副主任

徐略勤

18223599879

隧道系

(隧道及地下工程、

地铁及轨道工程)

主  任

李  明

13594153628

副主任

涂忠仁

15902395878

副主任

罗  林

13883445400

结构系

(建筑结构工程)

主  任

任青阳

13983042719

副主任

严仁章

13658303200

副主任

刘  浪

18702314757

附件4

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我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全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相关学院下设“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二章分流原则

第三条  社会需求原则。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个性发展原则。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三公”原则。学校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六条分流专业(专业方向)。学校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分流。

第七条分流计划。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专业方向)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各学院在执行学校批准的专业分流计划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第八条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九条综合考核。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按照大类培养方案所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学院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订综合考核办法,以确定学生对专业(专业方向)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条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专业方向):

(一)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得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专利(所属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

(二)以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含SCI、SSCI、E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检索)或参与撰写(有署名)学术专著(专著、编著或译著)的;

(三)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的;

(四)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分流时间

第十一条大类招生专业实施“2+2”(“2+3”) 或“1+3”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用两年或一年的时间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第5学期或第3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专业方向)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学院应做好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于第4学期或第2学期开展专业分流相关工作,包括指导学生填写志愿、组织考核、受理特别申请等,将学生专业分流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审批的专业分流计划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指导学生选择专业(专业方向)。学院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结合近年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特别申请者同时提交特别申请书和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学院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第十六条学校审批。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专业方向)。

第六章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