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6〕1号),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做到条件明确、计划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示。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制定、接收计划发布、考核录取组织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组 长:张学富
副组长:徐略勤 谭 涛
成 员:梅 奥 郭 葳 杨 博 钱 骥 黄 锋
涂义亮 郑佳艳 刘佳亮 王 贺 秦静波
秘 书:杨玲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兴趣特长和学业潜能的;
(二)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确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够在校内其他专业完成学业的;
(三)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等学生,因学习规划调整确需转专业的;
(四)经认定存在学业困难,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其顺利完成学业的。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次数及特殊情形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引导学生理性、审慎选择转专业,避免盲目、多次转专业影响正常学习进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入我院: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毕业年级的;
(二)国家招生政策或录取协议中明确限制转专业的;
(三)已有转学经历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或处于降级试读、拟作退学处理状态的。
第七条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前批录取等特殊类型学生的转专业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存在学业困难而申请转专业计划中发展支持型计划的学生需提供由原专业学院出具的《学业困难认定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考试诚信、帮扶记录、是否“专业不适应”导致等。
第四章 转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院转专业计划分为选拔型计划和发展支持型计划。发展支持型计划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两类计划不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2026 年土木工程学院接收专业及计划如下:
接收专业 |
选拔性计划 |
发展支持计划 |
考核方式与录取规则 |
土木工程 |
40 |
5 |
面试+择优录取 |
工程力学 |
6 |
1 |
面试+择优录取 |
安全工程 |
6 |
1 |
面试+择优录取 |
智能建造 |
6 |
1 |
面试+择优录取 |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学生须在学校发布的转专业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我院本科拟接收专业为学院现有本科四个专业类别(参见第十条),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类别。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或院内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转入学生,统一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考核;
(二)在各专业接收计划范围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转专业前已修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折算成绩占70%;面试成绩(百分制)占30%;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专长,按附件1规定予以附加加分。
第六章 学籍与培养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结构和毕业要求,并对可能产生的学业衔接风险进行知情确认。
第十五条 凡转入我院或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慎重决策,在学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名单后,已录取的学生除不可抗力或重大特殊原因,不得申请放弃转专业。
第十六条 转入我院或院内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已取得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课程层次和学分要求,经系、专业负责人及学院审批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课程须重新修读。
第十七条 大二、大三年级非土木大类转入学院的学生原则上需降级就读。土木工程类转方向的学生(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地铁与轨道工程、城市更新和智能检测与计量)可申请不降级,大类转方向的学生名额不超过现有方向(普通班和实验班拉通)总学生的10%的比例,名额不纳入该年转专业计划的申报名额。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转专业名义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学院
2026年1月
附件:1、土木工程学院转专业奖励加分标准
2、土木工程学院转专业面试记分标准